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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7日,《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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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外广告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,体现着城市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属性,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空间的宜居程度。2019年,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司法局、市城管局围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开展了近一年的立法调研,于2019年10月将其确定为2020年度立法审议项目。2020年12月24日,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《条例》。2021年1月15日,《条例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,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六部实体法。《条例》分为总则、规划、设置、管理维护、法律责任、附则六个部分,共6章38条。《条例》的贯彻和施行,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法治化、规范化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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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:
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
(2020年12月24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)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规划
第三章 设置
第四章 管理维护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六章 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,提升城市品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的规划、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,由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。高速公路、国道、省道、县道、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本条例未作规定的,适用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,是指利用户外场所、空间、市政设施、建(构)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户外广告设施、其他载体设置广告的行为。
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、安全美观、节能环保的原则。
第五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,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。
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。县(市、区)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,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自然资源和规划、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、公安、住房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、财政、应急管理、文化广电和旅游、水利、卫生健康、气象等部门(机构)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规 划
第六条 市、县(市)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,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。
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;确需变更的,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。
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,与城市设计、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相衔接,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,具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户外广告种类、总量、布局的控制原则;
(二)明确禁止、严格控制、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、道路和建(构)筑物等;
(三)对各区域内户外广告位置、形式、规格、色彩、材料、亮化等整体要求;
(四)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、点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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